通訊 395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39號)文件中可以看出,公司成立兩年內,一般免徵企業稅,此後享有優惠待遇減少企業稅、免除出口稅,並繼續提供其他稅收優惠。 中國政府聲稱,第 40 條該決定不具有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而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 此外,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第40條《決定》第五條提到“加強寬頻通訊等資訊基礎設施建設”,顯然只涉及基礎設施建設,並不涉及光纖等電纜。 因此,中國政府認為該文件不能支持或鼓勵光纜產業。 CCME 在其關於啟動序言(5)中提到的程序的意見書中表示,歐盟(和全球)市場上光纖光纜銷量的下降與全球疫情有明顯的相關性,這種情況不應被用來採取不合理的市場保護措施。 台北會計師 關於該提案,委員會指出,要求各方在調查期間提交的數據按季度細分提供,以便評估 Covid-19 大流行對調查期間的任何潛在影響。 調查發現,Covid-19大流行僅對經濟部門產生非常有限和暫時的影響(見說明(599)和(729)),並沒有阻止歐盟消費在一定程度的增長期間大幅增長。 此外,根據《關於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科技興貿策略的通知》(109號),中國信保要加大對高新技術產品對重點經濟領域和產品的支持力度,包括「資訊與通訊產品」-加強對出口的整體支持。 經營活動應重點關注光纖光纜等列入國家高新技術出口目錄的高新技術產業,在風險承保程序、限額審批、理賠處理速度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 從一開始,委員會的調查就僅限於向樣本公司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 委員會在調查的早期階段就確定了這些金融機構,並向中國政府提出了轉交問卷的請求以及由中國政府填寫的問卷。 這樣,中國政府就有了充足的時間來滿足委員會的要求。 因此,委員會認為它已盡一切可能促進滿足其向中國政府提出的要求。 委員會在遠端資料核對框架內對收到的答覆進行了核實。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也指出,投訴並未顯示出損害,因為聯盟工業增加了產量,並且由於產能略有減少,聯盟工業無法完全滿足歐洲新增產能帶來的需求。 台北 銷量也有所增加,而聯盟產業的市佔率幾乎達到80%,獲利能力沒有遵循明顯的趨勢,也沒有受到損害。 對此,申訴人提出,歐盟消費的成長有利於中國進口,剩餘的市場份額與損害評估無關,中國生產商中標的影響將在一段時間後顯現。 由於數位產業的快速擴張,歐盟市場正在強勁成長,並將在未來繼續如此(140)。 儘管調查期間的後半段(2020 年上半年)恰逢與 Covid19 大流行相關的中斷的前幾個月,但在整個調查期間,使用量持續增加。 調查結果顯示,調查期間最後幾個月開始的疫情和相關預防措施減緩了成長,但整個調查期間歐盟對受影響產品的消費量呈現成長趨勢。 壟斷市場是指公司提供的連接解決方案中使用光纖電纜(包括配備連接器的電纜);該市場的成交量與整個市場相比極小,在整個研究期間下降了 12%。 在相關各方最終披露後,Connect Com要求歐盟委員會公佈單獨為生產光纜提供的援助金額以及分配給合作出口生產商用於生產相關產品的援助金額,聲稱其無法有效行使他受到保護的權利。 此外,所有電纜類型均須遵守某些不同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就原料而言,一種光纜類型與另一種光纜的一部分所使用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這並不重要,因為所有類型的光纜都是使用光纖製造的。 關於製造工藝,調查顯示,一些專有設計的標準光纜在護套周圍有一層鋼絲,而這些光纜是在與 OPGW 相同的機器上製造的。 此外,OPGW和OPPC電纜的電樞生產僅在這些電纜生產的一個階段進行,因此並不能證明它們被排除在調查的產品範圍之外。 需要補充的是,從索賠評估的角度來看,調查期間OPGW和OPPC光纜的銷售量佔向歐盟的銷售量的較小部分是無關緊要的。 最後,歐盟工業也生產 OPGW 和 OPPC 光纜,因此與這些光纜的中國出口商直接競爭。 證監會在先前的調查中發現,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支付價格並未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因為拍賣過程不明確、不透明,在實踐中行不通。 (121) 如前文所述,當局根據城市土地估價制度製定價格,該制度要求他們在確定工業用地價格時必須考慮產業政策。 與先前的調查(118)類似,歐盟委員會也發現,某些被調查企業可以透過簽訂直供協議直接向電力生產商購買電力。 此類合約規定了特定電量的供電價格,其價格低於省級大工業用戶官方規定的價格。 關於進一步微調單價500萬元以上資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年75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財稅2015年第106號)。 根據公告,10個重點產業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加速折舊方法。 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一些公司免徵股息稅,這是在符合條件的國內企業中給予的。 《企業稅法》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項目的企業提供企業稅收優惠,特別是對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如股息和獎勵,實行免稅。 此外,即使獲得了這些信息,也只能對二級市場的轉讓情況有所了解,因為一級市場上只有一個參與者(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原始配置始終是由土地使用權分配者完成的)。 事實上,原50年期土地使用權分配的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租賃不同,後者的期限通常要短得多,或至少在重估價、終止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 因此,委員會繼續依賴一級市場(即本案所審查的市場)上的現有資訊。 可賠償的支持金額由委員會根據調查期間向接受支持的各方提供的經濟利益程度計算。 經濟效益計算為依照官方電價支付的電費總額與抽樣公司集團依照減少和/或扣除各種退款/調整後實際支付的電費總額之間的差額。 如同序言(343)中所解釋的,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信用額度需支付「管理」或「持有」費用,並且每年還收取更新費用,作為信用額度更新的補償。 考慮到合作出口生產商能夠利用免費信貸額度,收益來自於信貸額度金額以及公司應支付的管理費和續展費用。 這些公司的保費節省使他們在財務上處於更好的地位。 Connect Com 辯稱,投訴中關於補貼的存在、傷害以及補貼與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指控沒有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 關於缺乏因果關係的證據,Connect Com 認為,聯盟工業市場份額下降可能有許多其他原因,例如在所考慮的時期內從其他第三國進口的增加以及過剩的進口。 此外,Connect Com也聲稱,該申訴書只是反傾銷調查申訴書的副本,申訴人應該區分所謂的傾訴造成的損害和所謂的補貼造成的損害。 此外,一些進口商還聲稱,中國電纜的品質比聯盟工業生產的電纜更好。 據他們聲稱,雖然技術規格相同,但中國光纖製成的光纜是在較新的生產線上生產的,並且端接、纏繞和技術特性具有更高的標準。 他們認為,中國製造商更靈活、更快速地滿足客戶的個人化需求,也提供更好的售後服務。 一位進口商還聲稱,聯盟生產的光纜與中國生產的光纜之​​間的價格差異低於投訴中所示的價格。 該進口商還聲稱,聯盟生產商供應其他產品(下部結構、地下機櫃、終端),並認為這些措施將允許聯盟生產商將這些其他產品連接到光纖電纜,並在同一項目內銷售。 未經證監會核准,可轉換公司債不得發行,證監會核實其已符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所有監理條件。 如同序言(399)所解釋的,根據《中國證券法》(2014年文本)和《可轉換公司債特別適用》《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規定。 證監會在複述(400)中認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字樣,是指該投資項目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其中也包括光纖光纜經濟領域。 公司設立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辯稱,它已向委員會提交了所有必要的信息,並且由於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行業提供具體補貼,因此所要求的信息與目前的調查無關。 在相關各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十三五」規劃中並未提及光纜,而歐盟委員會只是假設光纜屬於「資訊網路」範疇。 因此,委員會認為,依照以往案例中所使用的計算方法,根據研發項目和資產的折舊率將金額分配到調查期間更為合適(48)。 為了確定調查期間的經濟優勢,委員會考慮了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以及調查期之前收到的折舊期限延長至調查期間的補貼。 在不減損補貼的情況下,將調查期間收到的金額視為經濟優勢。 公司設立 對於與專案和資產相關的補貼,調查期間補貼總額中價值減少的部分視為經濟優勢。 首先,委員會認為,對於中國政府作為主要或多數股東的任何實體,中國政府都可以獲得國有企業要求的資訊。 此外,中國政府有權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即使它們不是國有的,因為它們都屬於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管轄範圍。 關於 1998 年委員會關於氧化鎢和鎢酸的決定,委員會發現,在該情況下,聯盟工業公開市場份額的下降與聯盟工業使用越來越多的產品生產部分這一事實相抵消關註生產進一步加工的產品。 關於歐盟工業市場的兩個不同部分(開放市場和內部使用)的基本事實情況與本案例中審查的競爭情況不同,其中專屬市場的規模在整個時期內略有下降只佔相關產品產量的很小一部分。 根據基本規定第15條第(3)款,委員會根據納入樣本的合作出口生產商確定的反補貼補貼金額的加權平均數,確定了未納入樣本的合作企業的補貼總額。 樣本,不包括計算中的微不足道的金額,以及與基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範圍內的項目有關的補貼金額。 然而,委員會並沒有忽略部分基於現有事實確定上述金額的事實調查結果。 委員會認為,所涉案件中現有事實的使用並未對公平確定所提供補貼金額所需的數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未受邀參與調查的出口商並不會因以下原因而處於不利地位:該方法的應用(137)。 第 2 節中提到的各種文件足以證明補貼的獨特性以及中國政府對光纜產業的鼓勵。 因此,中國政府和Connect Com的主張被駁回。 委員會根據有關受刺激經濟部門的現有政府文件(例如計劃和法規)對支持系統的獨特性進行評估。 中國政府明確了要鼓勵的產業,只有這些產業才能獲得特別優惠的融資。 因此,即使其他一些被明確列為鼓勵類經濟部門的部門享受與光纜經濟部門相同或相似的優惠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部門都能普遍獲得優惠融資,特別是銀行承兌匯票。 敘述(81)至(126)中提出的計劃和方案的實施導致了具體的貨幣支付。 中國政府引導光纜產業發展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直接補貼。 會計師 出口製造商FTT公開的2019年年報證實,該公司截至2019年底有3.938億元的政府補貼形式的遞延收入,還有4,580萬元的政府補貼作為「其他收入」(45)。 公開的出口製造商中天科技2019年年報證實,2019年末,該公司有政府補貼形式的遞延收益1.503億元,收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政府補貼3.611億元。 對此,歐盟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所指的「一般基礎設施」的解釋與政府以一般基礎設施形式提供的商品的定義有關。 此外,本次調查的對象並非政府提供的光纜(中國政府稱其為「一般基礎設施」),而是給予向歐盟出口光纜的光纜出口製造商的所有反補貼補貼。 在這種情況下,電纜被交付給同一家公司或公司集團進行進一步加工,特別是生產帶有連接器的電纜。 委員會認為,減免上述高新技術企業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符合《基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 3 條第(2)款被視為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直接匯款(退還已繳稅款)或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從而為相關公司帶來了經濟優勢。 該支援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專門針對高科技公司。 證監會調查發現,樣本企業並未對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資產實施加速折舊。 溝通後,委員會發現出口生產者沒有獲得反補貼支持。 根據委員會的評估,所涉免稅是《基本條例》第3條第(1)(a)(ii)項。 第 3 台北的會計師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為相關公司提供經濟優勢。 給予接受支持的公司的福利金額與節稅金額相對應。 根據歷次反補貼調查(106)和中國信保網站(107)提供的信息,中國信保是國家為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而設立和支持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 同樣的推理和結論也適用於公司債券,因為其發行條款極為相似,特別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方面。 根據陳述(274)至(279)所述的情況,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信用評等並未對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提供可靠的估計。 刺激關鍵策略產業(包括光纜產業)的政策目標也影響了評級。 通知中明確的另一個項目名為“相干光通訊系統光發射及整合控制晶片技術項目”,經費4177萬元,預計於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實施。 透過確定雷射、雷射晶片和調製器的研究目標,這筆補助將幫助光纖電纜行業的製造商,特別是光纖電纜製造商。 會計事務所 因此,與光纖光纜相關的經濟領域的具體項目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資訊產業」的鼓勵類項目。 如上所述,委員會根據原產國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來選擇出口生產商樣本,代表了中國境內良好的地理分佈,可以在可用時間內合理審查。 長飛公司並非最大的出口生產商之一,因此未包含在樣本中。 然而,樣本中的兩個出口生產商集團也是具有豐富經驗的大型企業集團,向歐盟生產和銷售高品質的光纜,是垂直一體化的經濟運營商。 此外,沒有任何資訊顯示抽樣出口生產商所使用的技術不如其他中國出口生產商先進。 該投訴包含足夠的證據顯示補貼進口對聯盟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訴狀中包含的具體損害分析表明,從中國進口的產品的價格大大低於歐盟工業的價格(無論是絕對價值還是相對價值)增加了歐盟的市場份額。 由此可見,所謂的補貼進口對歐盟工業造成了重大損害,例如銷售額和市場份額的下降以及財務表現的惡化。 根據《基本條例》第15 條第(3)款,委員會根據為樣本中包含的合作出口生產商確定的反補貼補貼金額的加權平均數,確定了未包含在樣本中的合作出口生產商的補貼總金額。 會計師 樣本中排除了計算中的微不足道的金額,以及針對屬於《基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範圍的項目確定的補貼金額。 然而,委員會並沒有忽略部分基於確定這些金額的現有事實的事實調查結果。 中國政府不同意,認為歐盟委員會透過調查所謂的中國補貼扭曲了市場,損害了非歐盟競爭對手的利益。 這種做法將導致保護主義措施,最終阻礙國際貿易和發展。 委員會發現,中國政府對此類計畫、計畫和建議的存在沒有異議,只是質疑它們對光纜產業的約束力。 委員會還指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表明,多份政府文件提到了“光纖”,《中國製造2025》策略也提到了“光纖網路”。 中國政府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表明這些聲明不適用於相關產品。 如同陳述(158)所述,中國信保並未提供所要求的有關其公司治理的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