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12 (213)
Led 燈柱 13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在陳述中(349),委員會參考了以往反補貼案件的調查結果以及匯豐銀行和巴克萊銀行這兩家大型國際銀行的做法(84),以確定適當的參考值。 根據現有信息,委員會估計使用 1.5% 的管理費和 1.25% 的續展費參考值是合理的。 委員會不同意FTT集團的聲明,根據該聲明,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成本,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相關的風險無關。 商業信用額度實際上與個人信用卡類似,銀行總是收取與信用卡的使用和指定金額的可用性相關的費用。 原則上,開辦新授信額度或續展現有授信額度時,必須統一繳交管理費及續展費用。 然而,出於計算目的,委員會考慮了在調查期之前開設或更新但在調查期間抽樣群體可以使用的信貸額度,以及在調查期間開設或更新的信貸額度。 合格會計師 然後,委員會根據信用額度可用的時間段計算調查期間內的利益。 中國政府也認為,基於公司債之間相對利差的貸款基準應根據兩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進行向下調整。 中國政府還聲稱,歐盟委員會沒有解釋為什麼使用中國市場上的類似信貸,也沒有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中國信貸市場因國家幹預而扭曲。 他還指出,儘管委員會訴諸使用外部基準來確定福利,但它沒有對替代基準進行必要的調整,也沒有充分解釋該替代基準與市場上可比商業貸款的比較。
此外,適用於所有債券的《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向私人支付固定利率債券的參考利率」。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相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任何可被視為政府的職能,且中國政府並未對進出口銀行實施實質控制。 儘管中國《銀行法》第34條要求商業銀行「在中國政府產業政策的指導下」行事,但該規定並未規定銀行必須以任何特定方式行事,中國政府認為該規定這樣的指導方針應該被視為中國銀行的一項原則。 中國政府進一步表示,《中國銀行法》明確禁止中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決策行使任何控制權。 對此,中國政府援引《銀行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獨立自主決策”,開展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中國政府也指出,根據中國銀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中國政府也聲稱,《一般信貸條例》第 15 條和第 40 會計師事務所 條均未規定決定不具約束力,而只是一個指導方針。 最後,中國政府不同意進出口銀行以低於市場利率提供貸款的指控,因為該銀行按照國際公認的風險評估和貸款標準運作,並且獨立於中國政府運作。 國營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依照《國營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規定》的規定產生。 根據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任命,並向國務院報告工作,據此可以認定,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任命,並向國務院報告工作。 抽樣的出口生產商配合調查,並提供了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詳細資訊。 由於效益是根據該資訊與參考率之間的差異計算的,因此補貼幅度被認為反映了抽樣出口生產商所獲得的真實效益。
委員會提醒,《基本條例》第 29 條允許在以下情況下保護機密資訊:披露資料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的競爭優勢,或會嚴重惡化提供資訊者或資訊提供者的地位。 因此,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遭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駁回。 (100) 由於缺乏可轉換公司債的專門數據,委員會使用了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的現有數據。 會計師事務所 委員會在進行反補貼調查的同時,也對原產於中國的同一涉案產品進行了單獨的反傾銷調查,並在調查框架內按照傾銷幅度實施了反傾銷措施。 根據基本條例第24條第(1)款和第15條第(2)款,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準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補貼的影響被抵消。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設立公司 在先前的調查(116)中,證監會發現免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序言(469)指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已列入2016年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樣本中公司發行的公司債的債券發行說明書和信用評等報告並未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就說明了這一點。 《國務院公司債管理令》,2011 年 1 月 18 日。
此外,這些補貼不符合基本規定第4條第(2)款(b)項規定的非唯一性要求,因為獲得權利的條件和實際授予權利的選擇標準不透明、不客觀並且不會自動強制執行。 委員會堅持認為,在審查所稱透過優惠貸款提供援助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已經發生時,必須部分依賴現有事實。 根據基本法規第 27 條第(2)款,委員會與所有已知的相關出口生產商和相關國家當局就樣本的選擇進行了談判。 儘管為了使成員國海關當局能夠對進口產品應用單獨的反補貼稅率,必須出示該發票,但海關當局不僅必須考慮這一因素。 根據《基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最終反補貼稅的金額不得超過既定的反補貼補貼金額。 設立公司 進口商還表示,根據目前的合同,供應來源不能轉移到其他第三國,因為電纜需要經過複雜的審批程序,因此存在嚴重延誤和吹入過程中出現重大困難的風險。 ,它必須適應電纜的剛度,而不同供應商的剛度各不相同,即使對於具有相同技術規格的產品也是如此。 Connect Com也指出,措施的推出將對產業產生不利影響,因為中國進口商將無法再提交有吸引力的投標。 結果,招標程序的物價水準將會上升,這將對國家預算產生負面影響。 鑑於投資報酬率如此迅速下降,如果情況無法改善,樣本製造商未來籌集資金的能力顯然面臨風險。
由於調查沒有透露任何其他與中國出口商相關或從中國進口的生產商,因此沒有必要將其他生產商排除在聯盟行業之外。 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業、商業、娛樂場所或商品房等屬於財產權。 ”用於其用途的土地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預定用途的土地必須透過拍賣、招標或其他公開招標的方式轉讓」。 此外,中國政府也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渡規定》第三條。 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參與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依本條例的規定」。 公司設立 在調查過程中,他將報銷的金額視為這種經濟利益。 就該具體計劃而言,委員會確定為 FTT 集團提供的支持量可以忽略不計。 在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最終資訊後,中天科技集團聲稱,委員會應區分與企業報稅表相關的兩種稅務評估,即股利收入和投資後稅務調整,因為後者不屬於第26條(2 ) )的證券法股息收入受到影響。 由於調查期間中國信保在市場上佔據主導地位,證監會無法建立市場化的國內保費。
投訴人辯稱,投訴提供了具體直接現金轉移的例子,並特別提到了幾家中國光纜出口生產商的年報,其中明確顯示了以補貼形式進行的直接現金轉移。 此外,申訴人還提交了一份由其中一家出口生產商公佈的文件,證明該公司獲得了中國政府的財政支持。 在這方面,委員會回顧說,正如說明(668)至(678)中所解釋的那樣,市場主要基於長期供應協議。 此外,歐盟工業的獲利能力在整個研究期間都低於利潤目標,這表明歐盟工業在2018年和2019年已經受到損害,正如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還發現的那樣,傾銷金額大幅增加。 因此,委員會認為機電商會的上述論點並未顯示傾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事實上,經證實,涉案產品自中國進口後,部分傷害指標的負向趨勢是在一定時間後才出現的。 由於進口商品造成的直接壓力,歐盟經濟部門不得不推遲投資,包括已經計劃和批准的投資。 在此期間,旨在擴大歐盟現有產能(包括已經啟動的產能)的投資停止了,直接原因是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定價過高,導致市場條件改變。 因此,在所考慮的時期結束時,儘管市場整體成長,但投資水準開始急劇下降,這與前幾年的趨勢相反。 根據基本規定第8條第(4)款,補貼進口對歐盟產業影響的審查包括對研究期間對歐盟產業狀況產生影響的所有經濟指標的評估。 Connect Com 提交了一份未涵蓋在投訴範圍內的其他歐盟光纜生產商名單。
對於樣本中的第二組,委員會發現,一家出口公司的研發、改造或創新補貼金額佔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的90%,另一家出口生產商則佔90%。 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佔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的90%,另一家出口生產商則佔90%。 在利害關係人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不當使用了其掌握的有關原料生產商和分銷商的事實,並認為期望中國政府與無數原料生產商進行談判是不合理的。 由於它沒有收到有關大多數銀行向樣本中的公司提供貸款的信息,委員會認為它沒有收到對於這一調查領域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信息。 台北 “新一代資訊科技產業”,包括作為資訊通信設備的光纜,也是《中國製造2025》鼓勵的產業(13)。 該倡議還將支持的“資訊通信設備”定義為“極高速、大容量光傳輸技術”,並在“戰略任務和重點”中提到加快“光纖網路”的安裝和建設。 中國政府也指出,申訴人未能提供有關各種補貼的優勢和獨特性的證據。
在這方面,如上所述,委員會認為中國企業的國內信用評級因中國政府刺激關鍵戰略經濟部門的政策目標而扭曲。 因此,委員會必須尋求一個基於公正信用評級的基準。 本委員會不同意 GOC 的立場,即委員會沒有對替代基準進行必要的調整。 首先,證監會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參考利率和貸款基準利率為計算起點。 另一方面,相對差異也涵蓋了潛在的、特定國家市場條件的變化,這是絕對差異的邏輯所沒有表現出來的。 委員會發現,並非銀行獨特風險評估的所有因素都可以包含在代理中。
中國政府指出,儘管委員會關於貸款的事實調查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其對相關公司據稱不利的財務狀況的評估,但委員會的評估是不正確的,特別是在公司的循環貸款方面。 委員會不同意中國政府關於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未向光纜企業提供補貼以及該區所謂的補貼與光纜上下游產業相關的說法。 一方面,委員會確定其中一家出口生產商受益於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當局向其母公司授予的研發資金。 另一方面,即使中國政府關於該園區的補貼與上下游光纜產業有關的說法屬實,也不能證明相關光纜製造商沒有從中受益。 委員會審查了所有向出口生產商供應原材料並與其有關聯的公司,並將其獲得的部分補貼(包括不可退還的補貼)分配給相關產品。 首先,申訴人證明,在大幅降低歐盟工業價格的進口補貼增加的同時,歐盟工業的狀況也惡化了。 記帳士 其次,至於其他因素,例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提到的從第三國進口以及其他情況,其影響並不會對聯盟產業造成損害,分析也沒有表明聯盟產業受到任何損害。 此外,關於補貼審查將導致雙重徵稅的說法,如序言(765)中所解釋的,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平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雙重徵稅。 最後,關於進口量,投訴人提供了基於合理假設的數據,包括聯盟工業生產和銷售的涉案產品的重量,對於沒有公開信息的事項,利用市場信息進行了分析。 至於申訴書中進口商品的計量期限,被訴損害是由傾訴和支持共同造成的,因此不同的調查期限會給申訴的經濟部門帶來不合理的負擔。
基於這些原因,委員會要求抽樣的出口生產者團體提供對所有銀行(無論是公共銀行還是私人銀行)持有的公司特定資料的存取權限,這些銀行是從這些銀行獲得信貸的。 儘管抽樣公司同意提供其銀行詳細信息,但部分合作的銀行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詳細信息。 綜上所述,委員會得出結論,OPGW和OPPC光纜是具有與其他光纜相同的物理、技術和化學性能的光纜,屬於涉案產品定義的範圍,因此這些產品不單獨劃分。 委員會用於計算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的產品代碼正確識別了OPGW和OPPC電纜,並允許委員會對歐盟和中國生產商的價格進行公平比較。 會計 歐盟委員會發現,合作進口商雖然與其中國光纜供應商有著穩定的業務關係,但並未與其簽訂固定數量或採購價格的長期合約。 事實上,進口商經常訂購大量光纖電纜,並針對每個訂單收到中國製造商的單獨報價。 進口商聲稱,更換供應商成本高昂且耗時,但他們都從其他來源(即歐盟、美國、印度、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購買,並在所謂的2017-2018 年短缺期間成功找到了新來源。
根據這兩個出口生產商抽樣群體提交的信息,32家中國金融機構向這些企業群體提供了融資。 其餘的金融機構要不是私有的,就是委員會無法確定它們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 然而,儘管向中國政府提出的要求涵蓋了向抽樣公司提供貸款的所有金融機構,但只有一家國有銀行完成了單獨的調查問卷。 委員會已經在演奏中確認了援助的獨特性(193)。 事實上,只有那些活躍在指南、管理措施和目錄中列出的關鍵領域或技術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支援。 此外,合作出口生產商還提交了法律文件和補貼通知等證明文件,證明補貼是授予屬於某些特定行業或部門和/或參與國家推動的特定工業項目的公司的。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即這些補貼僅適用於某些企業和/或明確定義的經濟運營商群體,該群體的範圍顯然比“EC -飛機”之爭。 委員會還發現,這些補助金的資格條件並不明確和客觀,並且不會自動適用;因此,它們不符合《基本條例》第 4 公司登記 條第(2)款(b)項關於排除唯一性的要求。 最後,在所考慮的時期內,來自挪威的進口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