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 395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這種做法使得企業能夠重組債務,並獲得資金來償還先前的債務,在沒有其他原因的情況下,這表明債務償還存在問題。 委員會不僅依據「股權份額和正式控制跡象」將合作性國有進出口銀行歸類為公共實體,而且還證明中國政府出於以下原因對該銀行實施了實質控制。 如同序言(180)所解釋的,對於作為研發服務補償而獲得的補貼,委員會以調查期間收到的研發費用金額為基礎,並根據營業額比例將其與涉案產品聯繫起來。 樣本中的兩個群體在研究期間都獲得了與研發(R&D)、工業化、技術現代化和創新相關的補貼。 因此,委員會通知中國政府,在審查所指控的補貼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透過優惠貸款進行時,可能必須使用根據基本法規第 28(1) 條獲得的事實。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後通報後,中國政府重申了立場,即「十三五規劃」和「中國製造2025」倡議不是約束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設立 該法令中針對個別公司所確定的反補貼稅率是根據本次調查的結果而確定的。 因此,責任的等級反映了有關公司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情況。 因此,該稅率(與適用於「所有其他公司」的國家關稅相反)應僅適用於原產於相關國家並由該公司生產的進口產品。 本法規執行部分中未特別提及的其他公司(包括與特別提及的公司相關的單位)製造的進口產品不能從這些關稅中受益,它們須繳納適用於「所有其他公司」的關稅。 還應該強調的是,中國造成的產能過剩並不能證明損害歐盟工業的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是合理的,從而危及該行業的未來、供應的多樣性以及歐盟市場的競爭。 在要求採取補救措施的信函發出後,中國政府重申了其立場,即中國信保沒有向抽樣的出口生產商或光纜行業提供單獨補貼,但對單獨調查問卷提供了部分答复。 然而,中國政府和中國信保均未提供所要求的有關中國信保公司治理的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章程,也未提供向抽樣出口生產商提供的完整、正確的出口信貸清單。 此外,它沒有提供向涉及光纖電纜的經濟部門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的具體數據,也沒有提供其保費水平,也沒有提供與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盈利能力相關的詳細數據。 在利害關係人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和Connect Com聲稱委員會沒有證明3.1。 儘管基本法規第 4(2)(a) 條要求委員會證明中國政府的文件“是“限制特定業務類型的資格”,以及 設立公司 SCM 協議 2.1。 第 34 條 a) 點Connect Com也提到基本條例第4條第5款,要求獨特性必須有證據明確支持,並聲稱委員會未能滿足這項要求。 GOC 進一步辯稱,委員會依賴錯誤的假設,即如果網路基礎設施被推定受到激勵,那麼構成網路的所有元素也會受到激勵。 中國政府表示,鑑於建設網路需要許多投入和產品,委員會應明確解釋其認為鼓勵哪些基礎設施產品和服務。 此外,中國政府聲稱,網路或寬頻的「建設」與產品無關,而是與基礎設施發展和服務有關,因為這種建設涉及一般電信服務的發展。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中國政府表示,債券市場在所有國家都受到監管,這事關經濟穩定。 以貸款形式提供的融資是由金融機構提供的,而透過公司債提供的融資是由投資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金融機構)提供的,這一事實從定義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這兩種工具都用於為業務運營提供融資,並具有相似的補償和還款條款。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還確定,合作出口生產商之一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名義利率和用途與類似期限貸款的利率和用途極為相似,因此,從從生產者的角度來看,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可以互換的。 為了考慮這些特徵,委員會單獨評估了樣本中每組出口生產商的財務狀況。 最後,委員會單獨計算了每個抽樣的出口生產商群體從以貸款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做法中獲得的收益,並將這種收益歸因於相關產品。 對於實質審計,證監會認為,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事實調查結果也可以被視為具有代表性的非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 在第 1 點中分析的規範架構同樣適用於這些機構。 根據現有事實(58),在沒有反駁資訊的情況下,沒有具體證據證明這些行為者的信用度測試,就像合作的國有銀行一樣。 如同陳述 (238) 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中國銀行法》和第 forty 條具有約束力。 此外,本次調查的結果(以及委員會先前對同一援助計劃的調查結果(56))並不支持銀行在做出貸款決定時沒有考慮政府政策和計劃的說法。 例如,委員會發現出口生產商以低於市場利率的利率獲得優惠貸款。 這些計劃設定了強制性目標,而某些公共行政層級的當局則監督下級政府機構如何實施這些目標。 整體而言,中國的計畫體系將資源引導至政府指定的戰略部門或其他被視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部門,而不是由市場力量決定其分配(10)。 在獲得相關方的最終資訊後,將通知相關方啟動程序 5.7。 本次反補貼調查和序言(4)中提到的單獨反傾銷調查的調查期限和考慮的期限相同。 設立公司 《基本條例》第29 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12 條第(4)款)允許在披露數據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競爭優勢或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保護機密信息。 委員會認為,可供利害關係人檢查的投訴和問卷答复的公開版本包含所有重要證據和機密資訊的非機密摘要,以便利害關係方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研究還發現,光纜成本僅佔數位網路專案總部署成本的一小部分(遠低於 5G 的 5%)。 合作電信服務供應商採購相關產品僅占公司營業額的比例微乎其微,而且公司也從其他來源採購了很大一部分由光纖組成的電纜。 關於其他使用者聲稱更換供應商是一個困難,應該指出的是,正如敘述(737)中所解釋的,其他進口商已經找到了其他第三國來源。 用戶還可以選擇尋找替代供應來源,包括來自其他第三國的供應商。 由於未來幾年對光纖電纜的需求預計將增加,用戶和分銷商將在比以往更大的市場中競爭。 這使他們有機會維持和發展業務,即使其價格因反補貼稅而上漲。 台北會計師 委員會提醒,損害因素的權重因具體情況而異,取決於經濟部門和實際情況。 然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引用的案例與本案並沒有任何事實可比性。 以酒石酸案件為例,歐盟經濟部門的獲利能力在調查期間呈現出穩定的正面趨勢,甚至超過了調查期間的利潤目標,但本案並非如此。 首先,專家小組抱怨泰國調查當局沒有解釋正面趨勢(特別是獲利能力)如何支持肯定性損害的結論。 除了本案多項損害指標呈現負向趨勢外,委員會也充分解釋了其對損害因素的分析和結論。 同樣,第25章提到的是“光網路”,而不是光纜等特定產品。 此外,委員會也試圖以基於具體保險合約的具體證據來支持實質審計的進行。 在遠端檢查中,中國政府維持了其主張,即中國信保的保費在實踐中是市場化的、基於風險評估的原則。 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政府制定了一個規範框架,由中國政府任命或追究責任的合作國有銀行的經理和監管人員必須遵守該框架。 因此,每當合作的國有銀行向光纜產業提供信貸時,中國政府就依賴這項規範框架對銀行的活動進行有意義的控制。 如同敘述(417)中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考慮到債券不能發行,以債券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被認為具有《基本條例》第4 條第(2)款(a)項含義內的獨特性質。 未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中國《證券法》(2014年版)規定,債券發行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如同序言(131)中已經提到的,光纖電纜產業被列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刺激型經濟產業。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對於光纖光纜產業,國家將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經營的金融機構(包括私人金融機構)遵守《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 根據其案件第一條,委託或指示其依照政府政策向光纜經濟部門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早在2009年,中國政府在《電子資訊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26)中就明確提出了「引導和推進寬頻光纖接取網路建設」的目標。 2018年,中國政府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電力交易市場化、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年第1027號)。 儘管該通知旨在增加電力市場的直接交易數量,但它特別提到了某些經濟部門,包括光纖電纜等高科技部門,這些部門受到電力市場自由化的支持。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支持高新技術產業、互聯網和大數據產業、高技術製造業等高附加價值新興產業,以及具有特定優勢和特色、利用高新技術的企業」。 避免電壓限制和能源消耗的技術不受限制地參與交易」。 委員會確定,部分合作的國有銀行透過在處理光纖電纜的行業中執行政府任務來實施上述法律框架。 國務院令第40號該決定指示所有金融機構僅向激勵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並承諾落實「與激勵項目相關的其他優惠政策」。 基於此,銀行有義務向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持,而光纖電纜是受刺激的經濟部門之一。 這些園區的宗旨是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十三五」規劃一二。 為實施「網際網路」和「中國製造2025」等深度國家策略提供區域平台(38),如第 3 公司登記 節所述位於這些區域之一併被視為在相關策略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組織的公司和企業將獲得優惠待遇。 除其他事項外,此次調查的主題可能是是否有必要取消個別關稅項目,從而引入對整個國家有效的關稅。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稅率差異較大而產生的規避措施的風險,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來確保個別反補貼稅的適用。 需繳納個人反補貼稅的公司必須向會員國海關當局出示有效的商業發票。 如果進口時未附有此類發票,則適用為「所有其他公司」規定的反補貼稅。 委員會透過將歐盟向獨立客戶銷售類似產品的稅前淨利潤佔銷售額的百分比來確定抽樣的歐盟生產商的獲利能力。 來自中國的進口數量的確定方式與單項反傾銷調查相同,即根據中國出口生產商抽樣時提供的數據確定。 為了確定聯盟工業是否受到損害,並確定與聯盟工業狀況相關的使用和各種經濟指標,委員會審查了聯盟工業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後續使用是否在計算中考慮在內。 此外,中國政府不同意委員會關於這些措施具有獨特性的觀點,因為中國沒有針對任何部門的具體土地使用政策。 他還指出,第 40 記帳士 條其決定並不要求國家當局確保受鼓勵部門取得土地。 根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條規定,地方依照城鎮土地計價制度決定土地價格,僅每三年更新一次政府的產業政策。 目前,並非所有大型工業用戶都能因參與「市場化電力交易」而簽訂直接供電合約或獲得電費補償/調整。 在國家層面,《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企業」。 第 2 節中提到的各種文件足以證明補貼的獨特性以及中國政府對光纜產業的鼓勵。 因此,中國政府和Connect Com的主張被駁回。 委員會根據有關受刺激經濟部門的現有政府文件(例如計劃和法規)對支持系統的獨特性進行評估。 中國政府明確了要鼓勵的產業,只有這些產業才能獲得特別優惠的融資。 因此,即使其他一些被明確列為鼓勵類經濟部門的部門享受與光纜經濟部門相同或相似的優惠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部門都能普遍獲得優惠融資,特別是銀行承兌匯票。 敘述(81)至(126)中提出的計劃和方案的實施導致了具體的貨幣支付。 中國政府引導光纜產業發展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直接補貼。 工商登記 出口製造商FTT公開的2019年年報證實,該公司截至2019年底有3.938億元的政府補貼形式的遞延收入,還有4,580萬元的政府補貼作為「其他收入」(45)。 公開的出口製造商中天科技2019年年報證實,2019年末,該公司有政府補貼形式的遞延收益1.503億元,收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政府補貼3.611億元。 對此,歐盟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所指的「一般基礎設施」的解釋與政府以一般基礎設施形式提供的商品的定義有關。 此外,本次調查的對象並非政府提供的光纜(中國政府稱其為「一般基礎設施」),而是給予向歐盟出口光纜的光纜出口製造商的所有反補貼補貼。 《意見》還規定,“准入條件確定後,要及時更新政府每年公佈的符合條件的地方發電企業和售電企業目錄,並對用戶目錄實施動態監管。 ”列入目錄的發電公司、售電公司、使用者可以自願向商業機構登記,成為市場主體。 因此,為了參與直接交易系統,公司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並被列入「使用者目錄」。 在向利害關係人最終提供資訊後,中天科技集團聲稱,股利免稅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對同一收入進行雙重課稅,這是一種合理的做法。 公司登記 委員會規定,抽樣企業「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過程中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有權加計扣除」。 實際上,公司債的利率與貸款一樣受到公司信用評級的影響。 受影響的產品由多個經濟部門購買,主要是大型電信服務供應商、負責擴展寬頻網路的公共機構(例如市政當局)、安裝商和營運商以及分銷商。 投訴人提出,該行業的投資和研究需要15%的利潤率。 調查指出,根據所考慮期間的數據,在正常情況下必須維持已計劃的投資水準以跟隨市場發展,平均利潤為13.4%。 這些投資涵蓋了工具更換和維護、產能擴張以及研發費用(產品和製程創新)的成本,以確保現有產能的效率並使產能適應產品範圍的變化。 在歐盟市場,向獨立方(自由市場)收取的銷售價格在2017年至2019年間上漲了16%,然後在調查期間下降,達到與2017年水準(1%)相似的水準。 然而,價格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售產品的複雜程度,因為價格可能根據電纜的特性(包括股數、塗層的數量和類型等)而有很大差異。 在此期間,歐盟自由市場銷售量也成長了 15%。 歐盟的銷售與歐盟生產的發展密切相關,因為該行業的大部分工作都是按訂單生產的。 因此,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該援助計劃在調查期間是有效的,並且在基本條例第 4(2)(a) 條和第 4(3) 條的含義內是獨一無二的。 由於地理條件的限制,雲南地區擁有豐富的鍺資源。 中天科技集團也聲稱,委員會使用的參考值明顯不合適。 首先,應考慮中國各省份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的發展水平,而不是調查期間的發展水平,並與台灣的發展水平進行比較。 其次,台灣近三年GDP是中國大陸的三倍多,2020年比江蘇省高出50%以上。 公司登記 第三,應使用抽樣生產者所在省份的修正指數,而非台灣的修正指數。 最後,該方要求歐盟委員會提供實質統計數據,並解釋基準的計算細節或用於計算的完整數據集。 委員會認為,該計劃屬於《基本條例》第 3(1)(a)(ii) 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