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 燈柱 13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中國機電商會指出,不再限制中國優質光纜的供應將最有利於歐盟的數位化議程和5G轉型。 根據基本條例第31條,委員會審查了儘管發現了損害性援助,但是否可以明確指出本案中採取的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聯盟利益的認定是基於對所涉及的所有不同利益的評估,包括聯盟產業、進口商、使用者和其他相關經濟參與者的利益。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在程序的現階段得出結論,聯盟產業遭受了基本條例第 8(4) 條含義內的實質損害。 如下所述,委員會並沒有忽視專屬市場,而是識別了它並審查了它隨時間的演變。 專屬市場規模較小且不斷縮小,證實它不會對歐盟經濟部門的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登記工商 委員會還回顧說,帶有連接器的電纜不能被視為有關產品。 在對有關各方的最終披露的評論中,CCCME 重申其主張,即來自聯盟生產商的進口應與來自其他各方的進口分開評估。 CCCME也認為,委員會應揭露調查期間歐盟生產商從相關和不相關的中國生產商進口的數量和百分比。 四氯化鍺的原始原料是鍺,是許多高科技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種用於生產光纖電纜的重要原料,可提高電纜的折射率並最大限度地減少較長距離的訊號損失 (131)。 委員會認為,所涉案件中現有事實的使用並未對公平確定補貼金額所需的數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未被邀請參加調查的出口商並沒有因申請而處於不利地位這個方法。 因此,委員會分析了光纜成本在網路項目總成本中所佔的比例。 研究表明,由光纖組成的電纜僅佔建設數位網路總成本的一小部分。 這些項目最重要的成本項目實際上是土木工程(即鋪設電纜所需的土方工程),約佔成本的 80%。 剩下的20%是材料成本,其中包括其他產品(例如下部結構、連接器和機櫃)。 委員會發現,光纜成本僅佔網路項目總成本的一小部分(據一位主要用戶稱,5G 的成本低於 5%)。 聯盟生產商和合作進口商也表示,光纖電纜約佔網路項目總成本的 5-10%。 因此,歐盟委員會認為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與中國政府鼓勵光纜產業的評估無關,因而駁回。 因此,委員會認為,上述法律架構是中國信保透過執行政府任務在光纖電纜領域實施的。 《基本規定》第 3.1.a) i) 條提及了中國信保。 根據第 2 條 b) 點及其第一項的解釋,並根據 WTO 的相關判例法,它作為公法機構行事。 此外,抽樣出口生產商也獲得了經濟優勢,因為保險費低於中國信保營運成本所需的最低保費。 證監會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是金融機構向光纜等鼓勵類產業提供的另一種優惠金融支持形式。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產業確實是受刺激的經濟產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融資形式,是金融機構為鼓勵光纖光纖等經濟領域提供的優惠金融支持體系的一部分。 公司登記 在利益相關方最終披露後,Connect Com 聲稱,只有在具體涉及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時,援助才是獨特的,而不是影響多個部門,例如光纖電纜的生產,正如該機構所聲稱的那樣。 在委員會開始透過審查補貼或補貼計劃來分析所謂的援助提供之前,它繪製了影響相關產品部門和/或相關產品原材料的政府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並因此服務作為相關事實調查結果不可或缺的背景。 基於以下原因,委員會認定,所有調查的補貼和補貼計劃都是執行中國政府為刺激光纖光纜經濟部門而製定的中央計劃的一部分。 在第一份完成的問卷中,中國政府聲稱中國信保沒有向光纜產業提供補貼,並認為中國信保的具體問卷不相關。 正如序言(285)中所解釋的,其中一家出口生產商受益於國家開發銀行基金提供的軟貸款,該基金是一個政策性投資組織,主要支持「國家認可的重點行業項目」。 這些補貼是由國家、省、市、縣或區政府機構向這些公司提供的,並且每項補貼都被證明在樣本公司或地理位置或經濟部門類型方面是獨一無二的。 並非樣本中的所有公司都公佈了發放補貼的法律依據的資訊。 同時,委員會從一些公司收到了政府當局發出的有關提供援助的文件副本,即所謂的「通知」。 公司設立 該集團的一家出口製造商在向母公司提供代理研發服務的協議框架內從其母公司獲得了一定金額的資金。 然而,歐盟委員會在遠端核查過程中發現,中國政府給予的補貼最終以研發服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出口生產商。 而且,協議條款規定,研發成果,包括與這些服務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雙方,申請權屬於實施研發專案的公司,即出口製造商。 第 3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相關公司透過這種捐助獲得經濟優勢。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必須委託有資格的信用評等機構編製信用評等和重複信用評等」。 此外,《公司債發行與交易通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只有達到AAA信用等級等嚴格品質標準的債券,才可以向社會大眾投資人公開發行或向合格投資人公開發行,發行人全權酌情決定。 不符合本規定的公司債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根據監管框架,可轉債不能在中國自由發行或自由交易。 《證券法》(2014年文本)第16條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上市公司,有義務履行本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要求[……];並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證券發行和認購管理辦法》(也適用於可轉換債券)第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的合法發行和認購行為進行監督和便利」。 此外,根據《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實施年度額度。 在取得相關方的最終資訊後,中天集團並不同意證監會的觀點,即銀行承兌匯票是短期融資的一種形式,而是作為銀行擔保。 當事人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承諾向特定一方而非原債務人付款的票據,使原債務人有義務向銀行付款。 該工具的目的不是提供短期融資,而是促進產品銷售。 中天集團辯稱,透過銀行承兌匯票接受付款,交易雙方同意了雙方之間債務清償的支付條款,根據該條款,賣方接受貸款期限至借款到期日為止。 這些措施的推出將使歐盟工業保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重新獲得失去的市場份額,同時實現可持續的獲利水準。 由於進口補貼的不利影響和持續的價格壓力對獲利能力的影響,歐盟經濟部門無法實施該部門長期生存所需的投資。 陳述(657)中呈現的下降趨勢和段落(665)中提到的計劃投資的取消也支持了這一點。 委員會將影響歐盟工業狀況的所有已知因素的影響與補貼進口的有害影響區分開來。 沒有其他因素可以解釋聯盟工業的不利發展,包括市場份額下降、價格侵蝕和盈利能力低下,以及投資和投資回報率下降。 從不斷增長的出口和相對較高的價格水平來看,這些出口顯然不會對歐盟經濟部門造成損害。 正如序言(679)中提到的,這些指標應該根據不斷增長的市場的不斷擴大的消費來評估,分析表明,聯盟工業未能從不斷擴大的市場中充分受益,這強調了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 對招標的詳細分析也表明,歐盟工業的出價明顯偏低,銷售損失明顯且不斷擴大。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中國政府和中天科技集團聲稱,涉案貸款並非獨一無二。 樣本中某一群體所受到的優惠待遇出現在投資於利率不反映市場標準的公司債的決定中。 此外,部分補貼是根據出口績效依照第4條第(4)款(a)項的規定發放的。 中國政府還聲稱,委員會並未對轉嫁或回扣進行全面分析,以核實上游或下游產業是否將其收到的所謂補貼轉嫁給光纜產業。 對此,雖然委員會一致認為避免雙重課稅是國際上通行的稅收慣例,但《證券法》第26條第(2)款第四節題為「稅收優惠」的規定。 本章的一部分,規定了一些免除一般稅收規則的稅收優惠待遇。 此外,如同序言(491)所解釋的,《公司稅法》第25條-即第四條,題為「稅收優惠政策」。 登記公司 該章的引言規定,「國家對參與國家重點支持和鼓勵發展的經濟產業或計畫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26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豁免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境內企業」之間的資本投資所得,這似乎將其範圍僅限於某些境內企業。 因此,委員會認為,這種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國家特別支持和鼓勵的某些經濟部門,例如光纜經濟部門,因此根據基本法第4條第(2)款(a)項的規定,監管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 因此,委員會在陳述(493)和(494)中確認了其結論,即該計劃構成了可反補貼的援助。 委員會認為,在《基本條例》第4條第(2)款(a)項的涵義內,透過可轉換債券進行優惠融資具有獨特性。 根據基本規定第6條b)點,委員會認為,以這種方式給予受益人的經濟利益是公司為透過銀行承兌匯票提供融資而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與實際支付的金額之間的差額。 歐盟委員會認為,中國政府關於BB級歐盟企業適用利率的言論毫無根據,因為歐盟無風險利率與中國無風險利率不同,因此無法與中國的利率進行比較。 由於該公司主要透過短期融資支付其活動費用,委員會的分析重點是該公司的流動性狀況。 研究期間,該公司平均流動資產覆蓋率為0.9,平均流動性速動比率為0.7,平均現金比率為0.1,平均CFO比率為0.1。 這些指標都顯示流動性問題,因為短期負債總額超過流動資產總額,而公司由於其流動資產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無法償還短期負債。 記帳士 從財務分析的角度來看,人們普遍認為流動性比率低於1表明存在流動性問題,信貸機構認為存在風險。 此外,該公司簽訂貸款協議的唯一目的是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 如同說明(282)和(283)中所解釋的,這些類型的貸款表明公司無法履行其當前的信貸義務,因此對公司的短期和長期融資構成了額外的風險。 該公司的評估是基於利息覆蓋率和財務長/信貸比率。 2019年該指標值為1.4,2020年為0.6。 它還認為,這些措施將保護歐盟製造商免受競爭,從而阻礙其創新。 機電商會在最終向利害關係人披露的評論中表示,多項關鍵指標並未表明聯盟工業受到損害,調查期間其生產率、產量和就業水平保持穩定甚至增長。 產能保持穩定,產能增加,銷售價格略有下降,但保持穩定,獲利能力和投資維持在高水準。 委員會也審查了向抽樣出口生產商提供基本原料的獨立供應商投入是否明顯低於充分考慮。 委員會特別關注了生產光纜的基本原料,即四氯化鍺和氯化矽,這些原料主要由抽樣公司從獨立供應商購買。 因此,我國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於《基本條例》第三條第(1)款(a)項第(iii)項的範圍。 根據該條例第3條第(2)款,必須被視為以提供貨物的形式提供援助,受益公司透過這種援助獲得經濟優勢。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資訊後,中國政府對委員會的結論提出質疑,即購買了大部分可轉換債券的金融機構充當了公共機構。 由於使用上述設備,生產光纖電纜原料(特別是鍺和四氯化鍺)的部門受到政府乾預。 申訴人在申訴中提供了證據,證明中國的光纖光纜製造商屬於激勵性行業,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向光纖光纜生產原材料製造商提供的補貼最終使光纖製造商受益。 如果光纖電纜製造商進行垂直整合,那麼它們將直接受益;如果這些補貼導致中國國內市場的投入價格低於其他情況,則它們將間接受益。 委員會發現,抽樣出口生產商集團內的公司在調查期間被歸類為高科技公司,因此繳納了15%或12.5%的降低企業稅率。 2006年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第16號根據國家科技部關於公佈目錄的通知,「列入2006年文本版出口目錄的產品,可享有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優惠政策」 」。 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特別提到了光纖、光纖通訊傳輸設備和光纜(108)。 無論發行人的風險狀況如何,金融機構都以極低的回報率接受可轉換債券的投資,從而為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提供了經濟優勢。 保薦機構安排債券的發行,推薦發行人,報證監會批准,協商向投資者發售債券的價格,並負責尋找願意接受的投資者債券發行協議、條件,包括利率。 委員會發現,中國金融機構向樣本中的兩個群體提供了信貸額度以確保融資。 這些採取框架協議的形式,銀行允許樣本企業在一定的最大金額內使用各種債務工具,例如營運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其他形式的貿易融資等。 對此,委員會對外幣貸款採取了保守的做法,並使用LIBOR作為無風險參考利率。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中加入的基點代表了公司的獨特風險。 首先,只有部分抽樣出口生產商的貸款包含參考利率和基點之間的這種差異。 因此,它認為無風險利率值增加相對利差作為適當的代理,反映了樣本中的出口生產商等 BB 級公司的較高風險。 CCCME 回應稱,投訴人有責任支持其主張並提供有關進口數據的證據,並且市場情報數據(CRU)適用於光纖而不是光纜。 利害關係人獲悉了委員會打算提議對原產於中國的進口光纜徵收最終反補貼稅的主要事實和考慮因素。 有興趣的各方有機會以書面形式評論專門發送給他們的計算結果的準確性。 基於上述情況,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在調查的現階段,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光纜實施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德國電信預計,由於5G的大規模採用,光纖電纜的需求將會增加,並認為光纖電纜市場是一個擁有標準化技術、全球部署和全球供應商的全球市場。 它認為,對來自中國的光纜徵收關稅可能會導致滿足歐盟對光纜需求的嚴重問題,阻礙或延遲網路部署的風險,並將顯著增加歐盟客戶的成本。 他補充說,由於現有產能過剩,價格下跌,而且在幾年前所謂的供應短缺期間,所有參與者都進行了投資以增加產能。 然而,正如以下的敘述中所解釋的,歐盟委員會並沒有發現令人信服的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對原產於中國的光纜進口採取措施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歐盟委員會因此得出結論,歐盟產業遭受的重大損害並不是由於轉讓定價對抽樣歐盟生產商獲利能力的影響所造成的。 鑑於市場規模有限(估計不到調查期間聯盟產量的5%),委員會發現國內消費的輕微下降並未對聯盟產業造成重大損害。 這意味著,儘管招標規定了與價格條件相關的一般上限,但價格可以而且確實在整個招標期間動態變化。 因此,價格經常變化,基本上反映了當前的市場狀況。 這項發現也與獨奏會 (613) 和 (614) 中確定的價格一致。 進口市場份額是根據進口量與表 會計 1 中所示自由市場使用量的比較確定的。 委員會維持其立場,即電纜公里是適當的測量單位,因為所調查的產品是電纜,而電纜內的股數是電纜的特性,這反映在產品代碼中。 這次調查的事實表明,我國土地使用權收購情況不透明,價格隨意制定。 銀行承兌匯票合約通常包含承兌匯票金額所涵蓋的交易清單,並註明向供應商付款的截止日期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 銀行承兌匯票由申請人(客戶經理,也是基礎商業交易的買方)開立並由銀行承兌。 銀行接受銀行承兌匯票,即承諾在指定日期(到期日)無條件將承兌匯票規定的金額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 與使用相對差異而不是絕對差異相關的問題已經在先前的研究中得到了解釋(81)。 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率為0.67,這意味著該公司67%的資產是透過債務融資的。 2019年貸款/股本比率為1.9,2020年為2.8,這表明該公司主要透過貸款為其活動提供資金。 最後,證監會的事實調查結果也得到了中國央行2017年的一項調查的證實,該調查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境外債券投資類別的國際評級為BBB-及以上,則境內債券評級可能為BBB-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