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12 (10)
Led 燈柱 13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在相關金融機構沒有提供相反的具體資訊的情況下,委員會基於與第 1 點相同的考慮因素,根據正式跡象,還確定了中國政府的所有權角色和控制權。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現有事實,上述非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理和監事顯然是由中國政府任命的,與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情況一樣。 此外,委員會也試圖以具體證據支持對樣本中向出口生產商發放的一些貸款進行實質審計。 在完成的問卷中,部分合作的國有銀行解釋說,其在發放相關貸款時是根據現代風險評估準則和模型行事的。 中國進出口銀行進一步解釋稱,不會根據借款人的行業背景、債務和資本狀況等採取不同的政策。 儘管這些因素會影響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和風險成本,但具體情況取決於這些因素。 台北的會計師 有時在發放貸款時會考慮相關規劃和政策,但在評估個別貸款項目時則採用市場化評估。 本樣本組企業大部分位於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並因位於該區而獲得研發補貼。 這個高新區通常被稱為「光谷」(43),因為它的主要活動是生產光電裝置(包括光纖電纜)。 如序言(123)至(125)所述,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光纖光纜的主要生產基地,在該區運營的製造商獲得了各種獎勵和政府支持,包括補助金(44) 。 歐盟委員會的結論是,反補貼稅不可避免地會對從中國購買光纖電纜的用戶產生成本影響,但這是由於中國出口商的不公平出口行為造成的。
沒有提交其他潛在基準,也沒有其他公開資訊可以為可轉換債券(例如美國 AA 級可轉換債券和美國 BB 級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指標)或可轉換性提供更準確的參考。 公司本身的數據也不允許對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名義利率進行任何比較,因為樣本中的一家公司沒有流通債券,而樣本中另一家公司的債券具有不同的期限日期並具有與可轉換債券不同的融資目的。 委員會在陳述(420)中進一步發現,兩家抽樣公司的可轉換債券中只有一小部分被轉換為股票,而且在實踐中,出口生產商可以將這種金融工具與其他金融工具(即貸款和公司債)互換使用。 會計 因此,由於調查期間這些可轉債僅具有債券的功能,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貸款的利息形式的回報,並考慮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或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無風險利率作為參考依據。 由於基準是保守的,委員會確認了將基準應用於貸款的決定,如序言(420) 所述。 訴訟開始後,中國政府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辯稱,申訴人錯誤地忽視了歐盟光纜產業獲得與中國非常相似的補貼的事實,並且歐盟委員會不應採用雙重標準。
對此,中國政府指出,在“中國-GOES”(中國-晶粒取向扁軋電工鋼)案中,調查委員會發現“與涉案項目無關的政府政策的一般信息不足以作為證據”證明唯一性" ""。 現階段投訴中提交的證據確實包含投訴人合理可獲得的資訊。 此外,投訴也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補貼進口對歐盟產業造成了損害。 Connect Com 登記公司 在對最終利益相關者披露的評論中聲稱,擬議的關稅水平大大超過了其利潤率。 這種情況將導致重大損失,因為它無法將責任轉嫁給客戶,而它已與客戶簽訂了確定固定價格的現有長期合約。 此外,Connect Com表示,其公共合約的利潤率普遍遠低於20%,反補貼措施和反傾銷稅的實施將使其無法履行現有合約。
他認為,信用額度僅規定了公司用於獲取營運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借款限額,並沒有全球公認的信用額度開放標準,也沒有證據表明費用是普遍且普遍的。 適用,委員會的評估和費用基準以單一銀行(即匯豐銀行)為基礎。 此外,FTT集團辯稱,適用的費用只是銀行管理費用,與開設或更新信貸額度所涉及的風險無關。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委員會在確定適當基準時犯了錯誤。 台北 信貸額度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可以隨時用於為其當前營運提供資金的借款限額,從而使營運資金融資靈活並在需要時立即可用。 因此,證監會認為,原則上所有樣本公司的短期融資──例如短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等──均不屬於短期融資。 證監會以統一方式審查中天科技集團,發現該集團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補充公司除其他項目外的營運資金。
因此,買方(發行人)對供應商(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終止。 買方對承兌銀行負有新的同等金額的付款義務(付款人有義務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向銀行支付現金)。 因此,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以對銀行的義務取代開證人對供應商的義務的作用。 委員會根據各種資本充足率(包括債務比率和覆蓋率)評估長期償付能力風險。 該指數被債權人和希望投資債券的各方用來評估公司的信譽。 五年計劃與四十年計劃決定的約束力在 3 .1 中定義。 銀保監會監理文件的強制性源自於其銀行業監理權力。 其他文件的強制性由其中有關監督評估的規定證明。 依據該法律文件,總投資6,417萬元的「光接入25G/50G/100G PON矽基光電子晶片及子系統專案」也獲得批准。
對於樣本中的第二組,委員會發現,一家出口公司的研發、改造或創新補貼金額佔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的90%,另一家出口生產商則佔90%。 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佔調查期間收到的補貼的90%,另一家出口生產商則佔90%。 在利害關係人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不當使用了其掌握的有關原料生產商和分銷商的事實,並認為期望中國政府與無數原料生產商進行談判是不合理的。 由於它沒有收到有關大多數銀行向樣本中的公司提供貸款的信息,委員會認為它沒有收到對於這一調查領域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信息。 “新一代資訊科技產業”,包括作為資訊通信設備的光纜,也是《中國製造2025》鼓勵的產業(13)。 該倡議還將支持的“資訊通信設備”定義為“極高速、大容量光傳輸技術”,並在“戰略任務和重點”中提到加快“光纖網路”的安裝和建設。 中國政府也指出,申訴人未能提供有關各種補貼的優勢和獨特性的證據。
在將已支付的索賠總額與總保險金額進行比較後,委員會根據中國信保2019年年度報告(111)中的數據得出結論,中國信保應平均收取保險金額的0.22%作為附加費。 但實際上,樣本公司支付的保費遠低於支付營運成本所需的最低費用。 在缺乏具體證據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因此審查了中國信保向抽樣公司提供保險的具體行為。 這種行為違背了他們的官方立場,因為他們沒有按照市場原則行事。 會計事務所 此外,《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司債發行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向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參考利率的40%。同樣的成熟」。 樣本中的一組公司以公司債券的形式獲得了優惠融資。 沒有證據顯示中國的任何公司(受刺激的經濟部門以外)可以以相同的優惠條件使用銀行承兌匯票。 如序言(243)至(253)所述,中國貸款金融機構在本調查中未提交信用評估。
在這方面,如上所述,委員會認為中國企業的國內信用評級因中國政府刺激關鍵戰略經濟部門的政策目標而扭曲。 因此,委員會必須尋求一個基於公正信用評級的基準。 本委員會不同意 GOC 的立場,即委員會沒有對替代基準進行必要的調整。 首先,證監會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參考利率和貸款基準利率為計算起點。 另一方面,相對差異也涵蓋了潛在的、特定國家市場條件的變化,這是絕對差異的邏輯所沒有表現出來的。 委員會發現,並非銀行獨特風險評估的所有因素都可以包含在代理中。
針對這項指控,申訴人提出,因果關係可以成立,因為損害發生在來自中國的進口增加的同時,而來自第三國的進口不可能造成損害,因為它們要么很小,要么有損害性定價的跡象。 有關歐盟內部補貼的指控並不影響委員會支持啟動目前程序的評估,因為這些補貼不屬於為此目的審查的因素之列。 設立公司 產品開發民翔不僅評估照明概念以尋找經濟和增值策略,而且還提供出色的設計理念。 我們使用Catia來分析3D模型的機械部件,並使用CAE分析來預防模具問題。 工業設計工業設計涉及為各種形狀和尺寸的產品創建設計概念、指南和最終設計規範。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登記工商 在先前的調查(116)中,證監會發現免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序言(469)指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已列入2016年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樣本中公司發行的公司債的債券發行說明書和信用評等報告並未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就說明了這一點。 《國務院公司債管理令》,2011 年 1 月 18 日。
根據表 7.bis 中的分析,歐盟行業對歐盟市場(自由市場)上獨立客戶的類似價格同期總體下降了 12%,根據表 7.bis 中更詳細的分析,下降了 41%。 價格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銷售產品種類的複雜程度,而考察價格走勢最準確的方法是按產品類型比較國產和進口產品的價格(基於國內企業的數據)例子)。 合格會計師 這項比較顯示,在調查期間,兩家抽樣出口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削價幅度超過 30%。 委員會認為,信貸額度是金融機構向光纖電纜等受刺激產業提供優惠金融支援的一種形式。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產業是受刺激的經濟產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此外,適用於所有債券的《公司債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債的發行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向私人支付固定利率債券的參考利率」。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相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任何可被視為政府的職能,且中國政府並未對進出口銀行實施實質控制。 儘管中國《銀行法》第34條要求商業銀行「在中國政府產業政策的指導下」行事,但該規定並未規定銀行必須以任何特定方式行事,中國政府認為該規定這樣的指導方針應該被視為中國銀行的一項原則。 中國政府進一步表示,《中國銀行法》明確禁止中國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決策行使任何控制權。 對此,中國政府援引《銀行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獨立自主決策”,開展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中國政府也指出,根據中國銀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中國政府也聲稱,《一般信貸條例》第 15 條和第 forty 條均未規定決定不具約束力,而只是一個指導方針。 最後,中國政府不同意進出口銀行以低於市場利率提供貸款的指控,因為該銀行按照國際公認的風險評估和貸款標準運作,並且獨立於中國政府運作。 國營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依照《國營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規定》的規定產生。 根據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任命,並向國務院報告工作,據此可以認定,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任命,並向國務院報告工作。 抽樣的出口生產商配合調查,並提供了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詳細資訊。 由於效益是根據該資訊與參考率之間的差異計算的,因此補貼幅度被認為反映了抽樣出口生產商所獲得的真實效益。
關於用於生產光纜的投入,委員會發現芳綸(一種化學生產的合成纖維,用於生產光纜的投入之一)被中國政府列為關鍵戰略產品新興產業列入產品和服務引導目錄。 (41) 由於此資格,後一種原料成為中國政府各項政策的核心要素。 CCCME進一步聲稱,投訴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補貼進口產品與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首先,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認為,來自中國的進口與歐盟工業情勢的演變之間沒有關聯。 雙方舉例稱,2017-2018年,自中國進口量增幅最大的時期,歐盟產業獲利能力增幅最為顯著。 工商登記 其次,2018年至2019年間,與從中國進口不同,從第三國的進口有所增加,因此影響不能歸咎於中國,如果出現損害,也是歐盟產業對市場變化反應遲緩造成的。 最後,GOC 在其開場評論中聲稱,削減/削減計算不包括實際銷售信息,並且抽樣的聯盟生產商的調查問卷答复沒有提供有意義的機密信息摘要。
中國政府指出,儘管委員會關於貸款的事實調查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其對相關公司據稱不利的財務狀況的評估,但委員會的評估是不正確的,特別是在公司的循環貸款方面。 委員會不同意中國政府關於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未向光纜企業提供補貼以及該區所謂的補貼與光纜上下游產業相關的說法。 一方面,委員會確定其中一家出口生產商受益於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當局向其母公司授予的研發資金。 另一方面,即使中國政府關於該園區的補貼與上下游光纜產業有關的說法屬實,也不能證明相關光纜製造商沒有從中受益。 委員會審查了所有向出口生產商供應原材料並與其有關聯的公司,並將其獲得的部分補貼(包括不可退還的補貼)分配給相關產品。 首先,申訴人證明,在大幅降低歐盟工業價格的進口補貼增加的同時,歐盟工業的狀況也惡化了。 其次,至於其他因素,例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提到的從第三國進口以及其他情況,其影響並不會對聯盟產業造成損害,分析也沒有表明聯盟產業受到任何損害。 此外,關於補貼審查將導致雙重徵稅的說法,如序言(765)中所解釋的,委員會確保徵收反映補貼水平和傾銷總額的累積關稅不會導致雙重徵稅。 最後,關於進口量,投訴人提供了基於合理假設的數據,包括聯盟工業生產和銷售的涉案產品的重量,對於沒有公開信息的事項,利用市場信息進行了分析。 至於申訴書中進口商品的計量期限,被訴損害是由傾訴和支持共同造成的,因此不同的調查期限會給申訴的經濟部門帶來不合理的負擔。